一、总则
(一)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学工办全体辅导员。
(二)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资助专干、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每个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和班主任为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其他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评议期间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能担任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
三、认定标准和等级
(一)基本标准:思想积极上进,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态度端正,生活朴素节俭,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参照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1、特殊困难:家庭特别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②农村与城镇低保家庭学生;③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④烈士子女;⑤孤残学生;⑥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等特殊情况;⑦事实孤儿;⑧父母双残或因病均失去劳动力;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2、困难:家庭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单亲家庭;②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③父母一方残疾并丧失劳动力;④父母一方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⑤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⑥其他困难情形。
3、一般困难:家庭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父母一方无固定收入;②收入来源单一;③多子女(2人及以上)上学;④家庭成员长期患病;⑤其他比较困难情形。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
(二)每学年结束时,学院需向在校生宣传资助政策,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在学院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学生利用假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报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大数据、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应予以纠正。
(六)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通报给各班级认定小组,无异议后,上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后录入国家资助系统高校子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七)学院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退赔相关经费,并视情节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五、 认定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加强资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二)在严格审核家庭经济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小组评议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评审过程禁止出现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禁止班级、学院组织类似“哭穷会”、“选穷会”、“公投”等伤害申请学生自尊和隐私行为。
(三)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四)严格执行认定程序,严格按认定的结果进行资助名额分配和精准资助,严厉追究责任。杜绝平均资助、轮流坐庄、以助代奖、人情资助等现象。学校纪检部门加强纪律监督问责,对违纪单位及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六、本办法由KY.COM学工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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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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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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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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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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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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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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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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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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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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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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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父母:(区号)-移动电话:  | 
直系亲属:(区号)-移动电话:  | 
本人:(区号)-移动电话: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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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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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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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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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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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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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职业:填写职业类别,如教师、公务员、退休、务农、无业等。
2.健康状况:良好、偏差、极差、大病、残疾。
3.自然灾害:如洪涝、旱灾、地震等。
4.家庭成员,包括同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请特别注意“家庭成员情况”一栏中填写的是“年收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一栏中和填写的是“人均年收入”。
6.“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一栏”:若无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可由上一级(县区级)相关部门办理,但必须提交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附后);若无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印章,请加以标注说明。
附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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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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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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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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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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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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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 收 入  | 
 元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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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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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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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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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年月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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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困难□  | 
c.特殊困难□  | 
认定决定  | 
学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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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 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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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学院、专业和班级暂不确定的,可暂不填写,民主评议和认定决定由学校填写。
2、该表应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印在一张纸上(正反两面)。